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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102418
      发文字号吕自然资发〔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1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  键  字
      标  题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程序等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1日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程序等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吕梁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吕司办发〔2021〕57号)安排,我局研究制定了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下发《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程序等的通知》(吕自然资发【2021】447号)终止执行。本文件长期有效(被废止、终止、撤销、修改除外)。

      附件:1.《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3.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裁量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1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运行机制,专项优化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案件处理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着力做到依法依规、运行有序、阳光操作、公开透明。根据《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裁量依据

      实施《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4.《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二、裁量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的原则

      2.坚持细化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

      3.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的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同案同罚的原则

      三、条例处罚依据及违法建设情形

      附件2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违反《吕梁市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当事人以合法合理的解释,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做出违反《吕梁市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执法部门根据《吕梁市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四条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予以采纳。

      第五条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本制度由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裁量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自然资源系统依照《吕梁市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执法水平,量化责任,强化考核,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失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裁量权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奖惩分明,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理;

      (二)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

      (三)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四)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五)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条  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本局已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細化标准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有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中载明而未载明的,或者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而未说明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撒销、变更的;

      (四)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 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暂扣、吊销执法证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图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程序等的通知的解读

      ???咨询电话:市规自局??法规科??829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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